市财税四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接国税发(97)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