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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6.07.24       豫地税函[1996]074号

    平顶山地方税务局平地税一字[1996]10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平顶山矿务局,下同)将生产系统设备提供给所属集体煤炭企业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的征收范围。所以,对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而收取的“维护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