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19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93)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税率的比重)。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1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2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
三、关于缴库的问题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
(二)市属企业缴纳的“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入市级金库,月终由市税务局开具“更正通知书”将应缴中央的24%部分划中央级金库。区、县属企业缴纳的“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入区、县级金库,月终由区县税务分局开具“更正通知书”将应上划中央24%营业税部分划入中央金库,其余76%部分平时仍按现行体制办理,具体结算办法另行通知。
对补征10月份以前(含10月份)的2%的营业税、60%上划中央库、40%分别入市库和区县库。
四、关于各区县支库增加预算科目问题
各支库在中央级、市级、区县级预算科目中均增加“3.11款商业零售营业税”和“3.12款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科目。其中:市级税种代号均为“209地方税种”、区县级税种代号均为“304地方税种”。
请各支库严格按本文规定增加科目和组织入库。
五、本通知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税目的营业税,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