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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