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32号
2.国税函[2004]817号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