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