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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