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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