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