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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苏州、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