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