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ll、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