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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