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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