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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15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20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