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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