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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