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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函[2005]42号 颁布日期:2005-02-17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所属地区:安徽 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