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