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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攀国税发〔2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截止2004年3月,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内外销总额和外销比例均达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81号)文件规定标准,同意该公司从2004年1月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为该公司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