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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