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作出了重大改。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改革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口退税省市分担预算管理机制
国发[2003]24号文件规定,对截止2003年底以前报关出口的累计欠退(免)税部分,继续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从2004年1月1日起,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基数以内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5%、25%比例分别负担。对此,省政府决定,在省属外贸企业增值税属地征缴前提下,对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25%部分,按省、市现行的10%、15%的分享体制分别负担。
大连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负担25%部分退税。
二、核定出口退税基数
省将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以中央核定我省2003年出口退税基数、各市2000年至2003年应退税数占全省同期应退税数合计的比重确定各市出口退税基数。有关基数核定等具体办法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另文下发。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相关工作
1.密切配合,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平稳过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外经贸、国税、海关、外汇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国税、外经贸部门根据货物出口情况、出口退税政策、本级政府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出口退税计划,及时掌握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国税部门要根据出口退税计划,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办理企业出口退税,如果超出年初出口退税计划,要与财政部门沟通后下达退税指标,以便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出口骗税等违法行为。
2.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建立与新机制相适应的出口发展战略。以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的出口。以扩大全省就业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促进纺织、服装等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以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发展我省农产品的深加工出口。以优先满足国内市场为目标,保证国内市场的消费需求,实现出口数量型增长向出口效益型增长的转变。
3.适应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外贸出口由收购制向代理制的转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以改革为契机,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外贸出口由收购制向代理制的转变,降低收购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从而减轻产品收购出口地的财政支出压力。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