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