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