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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饿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