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福州、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