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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福州、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