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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88]27号《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8年出口按原9%退税率已办理退税的仍按新国税进电[1998]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