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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