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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新国税进字[1997]38号 颁布日期:1997-10-22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区边境地区生产企业既取得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又取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其出口货物既有自产货物又有外购货物的,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