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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送你署,并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

    二、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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