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送你署,并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
二、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