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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本公告附件确定的纳税人2011年度暂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附件确定的纳税人当年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特此公告。

  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