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