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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