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