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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