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