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境外中资企业申请居民企业,由各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再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发放《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确认结果通知书》。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