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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