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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外办、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档案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通知,现将我市以下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市外办:

护照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1);

认证加急费(收费编码108001002);

代发电报收费(收费编码108003)。

二、生部门: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费编码139009)中的非强制性服务收费:

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09016);

卫生质量检验费(收费编码139009017);

预防性体检(收费编码139009018);

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19);

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20);

疫情处理费(收费编码139009021)。

三、市档案部门:

利用档案收费(收费编码153001)。

四、市教委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编码由175001008变更为175013

请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此文自20041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