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