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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