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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 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