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执行优惠政策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