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