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