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