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