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制上述报表,并做好报表的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