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暂不执行粤地税发〔2006〕290号文转发意见第一条。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